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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2022年9月修订)

浏览:2326   作者: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   日期:2022年11月4日 23:06

签约重要提示:

尊敬的客户,为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前,仔细阅读本合约的全部条款,关注您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并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条款。如您对本合约有任何疑问,请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服务热线400-66-95568咨询,本行将积极解答。请您在自愿接受本行按照本合约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以及充分理解和同意本合约全部内容的基础上签署本合约一经您在申请表指定位置签署或您按照本合约约定在线上指定位置勾选/确认即视为您已知悉、理解并接受合约的全部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如您不同意本合约的任何内容,或不能准确理解本合约的任何条款,请不要进行签署和/或其它任何的后续操作。

根据《中国民生银行民生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持卡人(包含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行批准发放信用卡前也称“申请人”)就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经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本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章  名词定义

第一条  持卡人是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经本行同意并核发信用卡的人,无其他特别约定时,包括主卡持卡人及附属卡持卡人。

第二条  信用卡账户是指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此账户为单币账户(人民币)或双币种账户(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信用卡账户交易是指通过使用信用卡,或使用信用卡卡号和/或交易密码进行的一项交易,包括支付款项、提供担保、预借现金以及其他本行认可的交易类型。

第四条  预借现金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现金提取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持卡人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第五条  信用额度分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客户级信用额度是针对客户的总授信额度,即本行依据持卡人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循环使用的信用额度上限,是持卡人名下所有激活卡片(含主卡、附属卡)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用额度。账户级信用额度是指本行针对持卡人不同的信用卡账户,将分别设定信用额度,各账户间的信用额度相互独立,不能相互调整。此外,持卡人因合理消费在一定时间内需要较高额度时,可申请调高账户级临时信用额度。持卡人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本行确定的方式计算。

第六条  记账日是指本行在卡片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息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其他类型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计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第七条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信用卡发生的消费、预借现金、利息、费用等交易款项进行汇总结算,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全部应还款额和最低应还款额、生成持卡人当月信用卡账单的日期。

第八条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归还当期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以对账单记载的为准

第二章  申领

第九条  信用卡持卡人、申请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及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向有关部门、单位、个人调查了解其财产、资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并承诺不通过本行所提供的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进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它违法活动。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合约约定等向相关单位或机构提供持卡人资料,但以正常履行本合约和章程、提供信用卡有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由本行或第三方提供的积分兑换、赠礼、保险等增值服务)及履行法定义务为限。本行对于持卡人、申请人的信息(包括申请表等)将依法予以保密,未经持卡人、申请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或双方另有约定,或持卡人、申请人另行同意授权的除外。持卡人、申请人同意本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合约约定收集并妥善保存或处理相关资料和信息。持卡人、申请人如需查询本人签订的信用卡业务申请表,可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400-66-95568咨询办理。

第十条  本行有权依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并确定所发卡账户信用额度、账户透支利率和最低还款额比例,以本行通知为准。主卡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主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同一身份持卡人所持有的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的多张卡片也共享账户级信用额度,包括本卡、联名卡和认同卡等。

第十一条  本行按持卡人确定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的寄送义务。持卡人应确保该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如因此发生遗失、被盗用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非实体卡审核通过后,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所告知的指定渠道查询。

第十二条  主卡持卡人可申请为符合本行发卡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已经得到法定代理人许可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附属卡,有义务督促其附属卡持卡人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相关规定。主卡持卡人须对其与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合约下信用卡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取消或停止附属卡的使用。附属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将被视为主卡持卡人的违约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通常本行以邮寄方式将实体卡片寄送至主卡持卡人指定地址,非实体卡片持卡人可通过本行所告知的指定渠道查询。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本行,本行仅授权持卡人依照章程和本合约的规定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式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持卡人保证信用卡的使用是合理、合规、合法的,并保证配合本行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约约定对持卡人采取电话、上门、短信等风险调查或提示,如持卡人不配合本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十四条  本行给予持卡人的信用额度仅供持卡人在章程和本合约允许的范围内使用,且信用额度不得被视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信贷承诺,不得被视为持卡人的存款、对本行的债权或其他性质的资产。本行有权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客户级信用额度和账户级信用额度,或者要求持卡人按规定提供或增加担保,或者根据本行要求办理强制执行公证手续。本行调整信用额度,可通过短信、电话、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或对账单等方式通知持卡人。

第十五条  当持卡人收到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卡片激活,对有签名栏的卡片,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签署样式应与信用卡申请表上的签名一致。需要持卡人进行信用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非实体卡片领取后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指定渠道查询到的卡片信息。

持卡人在签署申请表时可勾选增值功能,并可在开卡后关闭已勾选的增值功能。

第十六条  本行提供给持卡人的本信用卡项下服务主要包括:

(一)可以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信用卡网站、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对其信用卡账户进行相关操作。

(二)持卡人可使用密码(含动态密码,下同)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持卡人可开通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开通后在适用区域内刷卡交易确认时,持卡人需要输入其交易密码并在交易凭证上签名,若持卡人未指定,则本行默认为持卡人选择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功能)。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持卡人须凭“密码+签名”刷卡消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不支持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进行交易,由于持卡人未严格按本行规定方式确认交易而引起的相应风险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本行发行的信用卡可支持网络支付功能,网络支付包括网关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认证支付等支付业务,不同的网络支付业务可能需要持卡人通过不同的身份验证方可正式开通,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网络支付业务协议约定为准。

(四)凡因交易习惯、交易性质,或按银行卡组织、本行规定或依持卡人选择不使用密码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校验密码的刷卡消费以及通过邮件、电话、移动设备、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交易,本行可凭持卡人签名、磁条或芯片信息、动态验证码、卡号/有效期/安全码等卡面信息、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及指纹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要素中的一项或多项(以下简称“验证要素”)进行交易确认。如涉及对指纹等个人生物识别要素或其他敏感信息进行验证或进行其他处理,本行将单独征求相应个人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除外。

经密码或验证要素校验通过,交易(含预授权交易)即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并由持卡人承担交易款项。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其他验证要素、密码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特约商户及本行核验签字时按照行业通行的一般识别标准执行。

(五)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后,信用卡将自动开通预借现金功能。持卡人可以在本行给予持卡人的预借现金额度内通过现金提取、现金转账、现金充值等方式进行预借现金。持卡人不得将其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的资金划转至信用卡账户以及他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他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六)持卡人同意本行为其信用卡交易(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除外)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积分累计、兑换等相关规则以本行官网等官方渠道公示为准。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调整积分有效期、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本行行使上述权利时应按照本合约约定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对持卡人产生法律效力。

(七)为便利持卡人的小额交易用卡,在取得持卡人另行同意后,本行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IC卡将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即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全民生活APP或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同时,本行发行的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的信用卡在境外部分国家可以享受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在指定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当地的设定为准。该功能只在部分国家可以使用且无法关闭。

第十七条  为确保持卡人的资金安全,持卡人同意,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持卡人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或限额。

第十八条  持卡人通过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或其他非银联卡组织在境外或在要求以外币结算的商户、网站上进行的信用卡交易记入相应的信用卡清算币种账户。持卡人所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消费或预借现金,在入账时所产生的币种之间的转换依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或其他卡组织及银行的最新规定办理,持卡人同意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汇兑风险、佣金、费用,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对于持卡人所发生的外币交易,在出具账单后,持卡人可以用外币现钞、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存款购汇还款,购汇汇率根据本行系统每日更新的柜面汇率牌价计算。

第十九条  持卡人仅可将信用卡用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及本行允许的合法及正当交易,且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使用地的法律法规。对本行怀疑涉及非法行为的任何交易,本行保留拒绝处理或支付的权利。

第二十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受理单位或信用卡交易涉及的其他当事人发生交易纠纷时,应由持卡人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返现、信用额度或增值服务。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交易仅能用于合理的个人或家庭消费,但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进行信用卡套现;不得用于借贷、归还其他欠款等情况;不得以信用卡违规转移资金或用于涉赌涉诈等法规或监管明令禁止领域。对本行基于合理怀疑或正当理由认为涉及以上违规或异常交易的持卡客户,本行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提示、核查、限额、降额、止付的风险控制措施。持卡人须保留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合的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商品明细单,并有义务根据本行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配合本行进行相应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和/或通过其他方式操作信用卡账户支付当期应缴款金额。

第二十三条  信用卡账户积分仅限持卡人本人申请及使用,持卡人不得进行虚假的交易以套取积分,且不得恶意利用以积分兑换的商品或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持卡人违反上述约定,本行有权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第四章  当日用卡功能

第二十四条  本行提供民生信用卡当日用卡功能。当日用卡功能是为了解决持卡人收到实体卡之前的用卡需求。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可以在申请信用卡的同时就支持当日用卡功能的信用卡选择申请当日用卡功能,在本行信用卡审核通过后,当日用卡功能自动生效。

第二十六条  当日用卡功能生效后,持卡人仅可获得卡号信息,持卡人可以在本行官方渠道查询并获得信用卡卡号信息。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在获得卡号信息后,可以将卡号信息自主绑定支付宝、微信等指定渠道,并在其支持范围内使用支付功能。持卡人收到实体卡前,授信额度为客户实际授信额度,但实体卡激活前会存在一定额度的交易限制,且不超过实体卡额度,不予循环。

第二十八条  本行的实体信用卡,将由本行正常制卡和邮寄。持卡人收到实体卡片后,应按照民生信用卡实体卡激活方式进行激活后,方可在全渠道正常使用。

第五章  利息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外,信用卡激活后,持卡人应支付激活后当年的年费,自激活日起每12个月为一个年费收取周期,激活后每年年费均列入当年对应账单期的应缴款内。

第三十条  除章程或本合约另有约定的情形之外,对持卡人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起至最后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则无需支付当期刷卡消费交易款项透支利息免息还款期最长51个自然日,本行可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持卡人未能在最后还款日之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其中,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无上述免息还款期,不计收复利。

第三十一条  标准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按月计收复利。本行将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和在本行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动态对持卡人当前透支利率进行浮动调整,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

持卡人选择以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可于当期最后还款日前(含)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本行。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的,所有交易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按透支利率自记账日持续计息,按月计收复利。

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时,除应支付透支利息之外,还应支付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1美元/1欧元/1英镑/1澳元/1加元/150日元(币种与相应最低还款额币种相同)。

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限部分100%;分期分摊资金100%;预借现金的100%;信用额度内其他未还消费款的5%(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最低还款额比例变化而变化);其他全部应付款项的100%。如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低于上述金额总和,则最低还款额以当期账单透支余额为限。持卡人如同时持有本行两张以上的信用卡,其每期最低还款额为其持有的各卡的最低还款额的总和。本行有权根据客户用卡综合表现调整客户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具体以本行通知为准。

第三十二条  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持卡人须支付手续费和自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如持卡人未能于最后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则按月计收复利。本行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并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如对调整内容有异议,可在调整生效前选择销户,并偿还相关款项。预借现金手续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为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0.5%(本行)/1%(跨行),最低每笔收取人民币1元;外币为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最低每笔收取3美元/2欧元/2英镑/4澳元/4加元/300日元。

第三十三条  持卡人向本行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现金分期、全民乐分期业务)应遵守本行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上述规则以本行官网、电子银行等官方渠道公示的为准,并作为本合约的一部分,与本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期付款扣款金额入账后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包含未到期的分期付款金额及分期利息等)一次性计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最后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存入信用卡账户内的资金不计存款利息但本行有权按照客户贡献度等因素调整。若欲领回信用卡账户内扣减到期应付款项之后的溢缴款项,可在银行柜台或自助银行设备提取或者要求本行以汇款方式付至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并承担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办理本合约或本行规定的相关业务,须按本行依法确定的费率支付手续费等费用。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按本行依法确定公布的届时有效的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针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本行将根据持卡人在本行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给予持卡人相应的分期利率标准,分期利率范围以本行公告的内容为准,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后按照办理当月本行通知的分期利率进行还款。本行将根据持卡人资信情况和在本行办理各项金融业务的整体情况,动态对持卡人当前透支利率进行浮动调整,持卡人每账单月未偿还部分欠款(分期金额除外)按照当月本行通知的透支利率进行偿还。

第六章  对账及还款

第三十七条  本行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短信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就信用卡账户交易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但当月没有任何交易或本行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或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账单或其他双方约定的通知为由拒绝还款。

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单内容。持卡人在最近的账单日后十五个自然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时,应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等方式向本行主动查询或索取对账单,否则视同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已知悉本期账单详情。若持卡人对于对账单中的交易有异议,应在最后还款日前提出查对要求,否则视同持卡人认可全部交易。

持卡人有权在上述异议期限内要求对其信用卡交易账务进行核查并请求本行调阅签账单或退款单,但持卡人应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签购单据等本行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在查证结果确认前,持卡人应及时还款,如不及时还款可能对持卡人信用记录产生影响。如经查证认定相关交易应属有效的信用卡交易,则持卡人承担有关交易款项及相应利息、调单手续费等费用;如不应由持卡人承担责任的,本行负责将有关交易款项退回(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纸质对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索取其他时期的对账单须支付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第三十九条  因持卡人在临时调高额度期限届满前未归还欠款导致超过信用额度,或因利息、费用等其他原因导致超过信用额度的,属于超额使用信用额度。对于上述情形,持卡人不得以超过信用额度为由拒绝归还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四十条  持卡人以外币结算方式进行的消费和预借现金所产生的该种货币与清算币种之间的清算汇率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VISA/MasterCard/美国运通/JCB等信用卡组织规定办理。持卡人的外币债务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行要求的币种偿还;如允许且以人民币在本行购汇偿还,则按本行确定的汇价及相关手续办理。

第四十一条  持卡人与本行约定通过持卡人开立于本行或他行指定的账户自动还款的,持卡人在此授权本行在最后还款日当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持卡人应还款项,扣收不足的部分或扣款失败款项持卡人应及时清偿。持卡人应确保指定扣款账户在每月最后还款日当日有充足的资金,若因指定扣款账户余额不足或账户状态发生变化而导致扣款不足或不成功所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四十三条  持卡人若未能在最后还款日本行营业终了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视为逾期,本行有权调整持卡人信用额度,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要求持卡人支付违约金并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全部消费本金、取现本金、分期已摊本金、利息、费用、未出账单利息、未出账单费用、未到期的分期付款、未到期的分期利息及信用卡账户核销后利息、核销后费用等),持卡人已支付的分期利息不作退还。持卡人应承担本行因催收欠款及行使权利所引起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本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由于持卡人未按时还款造成其信用记录受到影响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本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持卡人逾期未还情况下自行或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合约约定委托第三方(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如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或授权详见本合约第十章,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信息主体同意或授权的除外)若持卡人经本行催收仍未清偿其欠款,持卡人同意本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从持卡人在民生银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本行因持卡人催收欠款和实现债权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申请人保证:持卡人、申请人为申办信用卡目的向本行提供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的行为已征得联系人同意、授权;在信用卡申请过程中,及自信用卡办理成功后至信用卡业务结清之前,持卡人、申请人及时告知本行、变更所填写及变更后的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持卡人同意、并保证联系人知晓并同意:(1)联系人具有协助本行联络持卡人的联络义务。如发生信用卡账户安全或债务违约等风险,或有其他正当需要,本行将会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与联系人取得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联系人协助本行获取持卡人的最新必要联系信息并告知本行,以供本行履行职责或行使权利使用,或通过联系人向持卡人转达持卡人的相关必要信息。(2)在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本行将为上述联络或转达信息目的收集、保存、使用联系人的姓名、电话及关系等信息。因持卡人未告知并取得联系人同意、授权以上相关事项导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使用本行为其办理业务过程中获得的非预留联系方式。

第七章  有效期

第四十五条  本行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以持卡人收到的信用卡卡面上列印的日期为准,卡片到期自动失效。卡片到期时,本行可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是否要求持卡人履行更换新卡手续,如需履行会通知持卡人对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本行可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卡人若不愿在卡片到期后换领新卡,应在卡片到期之日前提前三个月以书面、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或本行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行并交还卡片,否则视为持卡人到期自愿更换新卡,更换后的新卡需持卡人激活方可使用。已过期的信用卡,持卡人在按照本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前不能继续使用(收入款项除外),如持卡人未及时办理更换新卡手续而造成信用卡无法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持有或使用信用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的到期失效、更换或销户而消灭或改变。本合约、章程及其他业务规定对已过期的信用卡继续有效,同时本行继续保留对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和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包括违约金、年费、手续费、利息等)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  如因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合作终止等原因导致无法补换同类卡产品的,持卡人同意本行可以向持卡人发放其他同级别卡片。

第四十七条  本行受理持卡人销户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有关规定为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仍应偿还自申请销户之日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含交易款项、费用及利息等)

第四十八条  针对民生小微普惠信用卡,本行可在持卡人用卡期间,每年对持卡人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本行可对持卡人本账户额度进行下调或对本账户进行停卡处理。本行可在持卡人卡片到期时,针对持卡人进行额度重审,根据审核结果,本行可针对未通过审核的持卡人进行到期不续卡处理。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本行可根据持卡人、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要求持卡人、申请人提供一定的担保。

第五十条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应严格遵守章程,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境内外信用卡组织、收单机构相关规定及监管机构或其他行政机构规定的银行卡交易规则及关于银行卡交易限制、外汇管制等规定。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发生(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可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冻结账户、冻结积分、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贷款)提前到期、停止该卡用卡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同时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持卡人不得以本行采取或未采取上述措施为由要求本行承担责任,除非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1)持卡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3)持卡人将信用卡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投资股票、期货、房地产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借贷、归还其他贷款、利用信用卡违规转移资金或用于涉赌涉诈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4)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等不能维持本行要求的持卡人资格或信用状况的情形;

(5)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在积分累计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6)持卡人交易存在被盗刷风险的情形;

(7)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行为;

(8)持卡人将信用卡出租、出售、转借、让与、设立信托或以其他方法使第三人占有或使用行为的;

(9)持卡人未按照本合约及章程的约定用途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款项用途的;

(10)持卡人在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任一合同项下存在违约行为;

(11)本合约项下的担保发生担保合约中途解除、因不可归责于本行的事由导致或可能导致担保权利受损害、担保权利的权属发生争议等情形之一,而持卡人又未能提供令本行认可的担保;

(12)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或本合约及章程等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

(13)持卡人违反与本行约定将信用卡托管至他人代偿、使用违规代还或其他本行认定不合规的还款行为的;

(14)为了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防范交易风险,本行设置相关交易限额,当持卡人交易违反该限额规则时。

除上述约定外,本行通过风险监测发现可疑交易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对持卡人金融账户/产品/业务/服务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交易方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实施合理限制、拒绝提供相应金融服务等。本行也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风险管理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资金安全等目的,或随时基于持卡人以低成本甚至零成本套取本行营销活动奖励的行为等其他本行认为正当的理由,采取以上相关措施。前述措施的采取,不影响持卡人在本合约项下的还款义务,持卡人应继续承担偿还全部已发生欠款的义务。持卡人未偿还的未到期账款视为于卡片停止使用/本行要求收回之日全部提前到期并应立即全额清偿。

第五十一条  当信用卡卡片和/或其账户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时,包括但不限于出现销卡、销户、账户被冻结、停止用卡等情形,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随时关闭信用卡卡片项下的增值服务功能,已经收取的增值服务费用将不予退还。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转让、处置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可通过公告或手机短信、信函、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持卡人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持卡人知悉并同意,若因持卡人逾期本行转让对持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则自有关债权转让事宜的通知送达持卡人之日起,持卡人不再享有其所持信用卡卡片和账户下的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上述积分、权益及增值服务不会因持卡人清偿债务而恢复。

持卡人知悉并同意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基于上述转让、处置等目的将与持卡人有关的必要信息(包括持卡人基本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信用类信息、信贷及担保类信息、财产线索信息等)提供、传输给受让人或受让人代理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前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持卡人了解并知悉,上述列明机构因上述授权目的或债权追偿、争议解决目的而获取、保存、使用持卡人的上述个人信息。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资料的合作机构对持卡人、申请人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第九章  重要安全事项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信用卡以及信用卡卡号、密码手机动态验证码、有效期、卡片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申请资料信息以及验证要素等敏感信息,本行将凭借核对上述敏感信息来确认使用者是否为持卡人;除本合约另有约定外,持卡人的个人敏感信息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主动通知本行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如因此产生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持卡人在公共场所、自助终端等环境使用信用卡时应作好必要的防范措施。对于非因本行过错导致信用卡被非法/不当使用或者卡号/密码等敏感信息泄露而引起的错误和损失,本行不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应亲自妥善保管及谨慎使用信用卡卡片、卡号、密码、有效期、卡片安全码、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手机动态验证码等重要信息,不得出借或允许他人使用、保管。卡片丢失、毁损或者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或到营业网点或通过本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办理信用卡账户挂失手续并支付手续费,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他人使用该卡、伪造签字、利用密码及验证要素等产生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责任,但本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或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  持卡人遗忘查询密码或交易密码,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重新设置。

第十章  信息披露和通知、个人信息处理条款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因业务或管理需要而采集、处理、传输及使用持卡人、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为确保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与持卡人、申请人约定的期限内安全保留上述资料和信息,防范因非法披露和使用而使持卡人遭受损失的风险,本行承诺使用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手段,限制员工接触权限,避免上述资料和信息被非法篡改、毁损、披露或提供。

第五十七条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自其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结清(本合约中“业务结清”特指持卡人、申请人名下所有民生信用卡账户完成销户,下同)期间,及在本行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约,办理信用卡业务、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监管报送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目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收集且留存、使用持卡人、申请人信用报告信用报告中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学籍、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持卡人、申请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社会保障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公共信息,查询记录信息且同意并授权本行基于上述查询、收集、留存、使用目的、监管机构要求的报送目的将持卡人、申请人的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包括持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合约项下义务等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提供、传输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使用该信息向本行提供信用报告及信用报告中的个人信息的查询、下载等服务,及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持卡人、申请人知悉,上述同意、授权将导致对其个人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用信息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及应用,从而可能会引起持卡人、申请人信用评价降低等风险,持卡人、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八条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自其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结清期间,及在本行监管机构要求的信用监控及其他工作落实期间,为订立、履行本合约,办理信用卡业务、信贷审批、额度管理、评估及贷中管理、贷后管理、争议处理、监管报送或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工作之目的,向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包括百行征信有限公司、朴道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元素征信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部门或由政府部门授权的其他第三方机构以及其他民生银行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教育部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百融云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盾安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金保信社保卡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全资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或其他代理通信运营商业务的机构】等合法机构(具体合作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面展示为准查询、收集且留存、核实、使用持卡人、申请人的身份、职业、户籍、学历、学籍、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持卡人、申请人在个人贷款、各类信用卡和对外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社会保障金(缴存)、个人养老保险金(缴存)、个人电信缴存等非银行信用信息,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借贷信息、征信评分等其他信用信息,房产、车产等资产信息,企业工商信息及航空联名/酒店联名/航旅/保险/通讯信息/设备信息/定位/人像信息,并同意授权:(1)本行基于上述目的将上述主体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至上述所列合法机构,该合法机构使用该信息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查询、下载等服务,及履行法定职责或法定义务;(2)本行基于上述目的将上述主体信息中的必要信息提供、传输至上述所列合法机构,由该合法机构使用该信息向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查询、收集、核实本人有关信息(即该合法机构将该信息提供、传输至其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由该第三方机构使用该信息完成查询、核实服务后将结果信息回传至该合法机构),并将查询、核实结果提供、传输至本行持卡人、申请人知悉,上述授权将导致其个人信息被上述机构采集、保存、使用,从而可能会影响持卡人、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有关权利。持卡人、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同意本行的交易账款收付业务、电脑处理业务、资料处理的后勤作业、行销业务、风险管理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后管理、逾期催收、争议解决、案件代理、纠纷解决等)或其他与本合约有关的其他关联业务,在本行认为必要时,可在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委托本行认为适当的第三方机构或与各信用卡组织的会员机构(前述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合作办理。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自其申请信用卡之日起至信用卡业务结清期间,及在本行监管机构要求的工作落实期间,为办理本条第1段项下业务之目的,自行加工、使用、存储或向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提供、传输其所处理的持卡人、申请人的身份、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持卡人、申请人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信息、通讯信息,持卡人、申请人与本行的沟通信息(包括音视频/文字信息/通话记录形式),及其他为实现上述目的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并允许上述第三方机构按照上述授权目的在必要范围使用前述相关信息开展委托业务或向本行反馈有关处理结果。

第六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可出于下述目的及方式处理持卡人、申请人在本行留存的持卡人、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手机号、地址、电子邮箱会员信息、车辆信息、职业信息以及反洗钱、反欺诈规定要求的相关信息等基本个人信息,信用卡卡号、借记卡卡号、卡片级别、额度等账户和账务信息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财产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并基于以下相应业务所需披露给必要的第三方(第三方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范围限于:(a)为开展信用卡业务、提供信用卡服务、了解持卡人金融服务需求和数据研究分析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代理人、增值服务提供方、外包作业机构等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第三方及其他合作机构;(b)为风险控制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包括账款催收服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行业协会、银行卡组织、同业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c)为维护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服务的目的,自行使用或披露给本行的行内其他机构、关联公司、分支机构、服务机构用于向持卡人、申请人提供用卡权益、价格优惠和业务办理等业务通知、金融及其他产品服务介绍等商业性信息(包括本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业务),但持卡人、申请人不愿接收的,可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方式选择拒绝接收该类信息【为避免疑义,如持卡人、申请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授权书》中或以其他方式另行选择不同意营销授权条款,则不适用于项同意授权条款(用卡权益、价格优惠和业务办理等业务通知除外)】;(d)如持卡人、申请人办理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后选择享受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相关服务,则为使持卡人、申请人获得相关会员权益或优惠权益目的,本行披露给联名信用卡、认同信用卡的合作方或其本行认可的指定的供应商和服务商;(e)如持卡人选择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电子钱包中进行信用卡绑卡签约及获得支付服务,则为该服务目的,本行自行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支付机构、清算组织等支付结算必要环节的第三方(具体使用或披露的信息种类及信息授权以持卡人选择使用服务时所另行签署或确认的同意、授权文件为准);f如持卡人选择本行的代理还款服务,则为开展本行的代理还款服务(仅限于使用本人借记卡进行信用卡还款),本行将自行使用或加密传输至本行合作的还款业务代收机构、清算组织(具体使用或披露的信息种类及信息授权以持卡人选择使用服务时所另行签署或确认的同意、授权文件为准)

持卡人、申请人了解并知悉,除本行以外的第三方机构因上述授权而获取持卡人、申请人的上述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或持卡人、申请人授权披露的以外,本行承诺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要求接受本行披露资料的第三方对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如本行违反保密义务,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如持卡人、申请人认为本行违反保密义务的,可拨打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六十一条  本合约项下有关信息及资料的保存期间为:为实现相应授权目的及相应业务办理目的,满足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满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应对可能的争议解决所必需的时间。本协议项下信息处理中如涉及对敏感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或涉及其他需单独征得信息主体同意的事项,本行将单独征求信息主体的同意或授权,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除外。

本行超出本合约约定的同意或授权范围处理相应信息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承担。如持卡人、申请人认为本行超出同意或授权范围使用信息的,可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持卡人、申请人知悉,本合约签署后本合约项下同意或授权条款所列主体的实际运营方可能获取并向本行反馈其有关信息,并可能因此导致信息泄露等风险。持卡人、申请人承诺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合约项下相应同意或授权条款内容及相关的风险。

第六十二条  持卡人与本行之间关于信用卡的申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优先适用本合约相关约定。本行对信用卡利率进行调整的,将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通知持卡人。本行对本合约进行修改或增减/变更服务内容及方式的,将对外发布公告,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自本行公告之日起45个自然日后,公告事项即生效;但本行提高服务价格或设立新的服务收费项目的,自本行公告之日起3个月后,公告事项方可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本合约的变更内容。

持卡人如对本合约变更内容有异议,应在公告期届满前提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本行公布的,在申请人申请以及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包括申请人签署领用合约之前以及之后发布的),均同样适用于持卡人。如公告与申请人签署之领用合约以及章程不一致的,以公告为准。最新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详见本行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子邮件、服务热线、预留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全民生活APP、5G消息平台信息推送等方式履行公告或通知义务。如本行通知以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短信和邮件发送当日视为持卡人、申请人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以持卡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持卡人、申请人预留地址不准确、拒绝签收、未及时通知更新地址等原因导致被退回的,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持卡人、申请人同意接收中国民生银行以信件、电子邮件、短信、彩信、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生活号、全民生活APP、5G消息平台等方式向其本人发送的与中国民生银行业务相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卡权益、价格优惠和业务办理等业务通知金融及其他产品服务介绍等商业性信息消费账单电子信息、不良信息报送告知债务清偿通知、债务催收函/律师函、增值服务信息等信息(涉及个人信息同意或授权内容详见本章同意或授权条款,如未经同意或授权,中国民生银行将不会向相应信息主体发送有关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征得同意或授权的除外)。持卡人、申请人如拒绝接收商业性信息,可通过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等方式选择拒绝接收该类信息。

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400-66-95568;本行信用卡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

第六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以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通知、账单、催收函等文件材料的送达地址及持卡人与本行就本合约发生纠纷时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的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当纠纷进入调解、仲裁、诉讼(包括但不限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等的送达地址。

持卡人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及时致电本行信用卡服务热线、通过全民生活APP办理变更手续;持卡人在调解、仲裁及诉讼程序中变更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还应同时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或法院履行通知义务。如持卡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变更手续或通知义务,则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本行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全民生活APP、网上银行等)及电话等方式所填写、确认、约定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因持卡人在申请表上所填写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本条约定履行变更手续或通知义务、持卡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未能被持卡人实际接收时,以邮寄方式或电子邮件送达的,法律文书及有关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以直接上门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持卡人依本条约定履行送达地址变更义务的,以变更后的单位及住宅地址、电子地址、账单地址、手机号码作为有效送达地址。在诉讼程序中,如上述送达地址与双方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再次书面确认的地址为诉讼程序送达地址。

如银行要求,持卡人、申请人应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有关通知、送达安排与本合约约定不一致的,以《送达地址确认书》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行与持卡人申请人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任何一方可直接向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或其他依法成立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协商不成且不同意调解的,或经前述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行或本行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或持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或合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约发生争议,在北京法院诉讼且诉讼标的额在5万元-10万元的,本行及持卡人均同意受诉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一审终审。但持卡人在适用该程序前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法院同意的,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本合约可以采用纸质文档和/或数据电文的形式体现,持卡人、申请人可以采用手写签名或电子签名形式进行签约,经持卡人、申请人签署申请表并经本行批准向持卡人发卡后生效。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可根据存证管理需要将持卡人、申请人姓名及证件号等必要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合法电子签名服务商,由其提供给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电子签名服务商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以本行信用卡官网-信息处理合作机构公示页面展示为准用于办理数字证书服务,电子签名服务商及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使用、传输、留存必要的个人信息;基于存证管理目的,本行将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线上操作系统记录及痕迹存储于合法的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并作为有效电子证据;基于解决纠纷而办理公证及向司法机关举证的目的,同意并授权区块链电子存证平台节点公证机构对签署的任何电子文本及操作记录、痕迹等按公证流程进行公证,并将为办理公证和举证所必须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公证机构及相关司法机构。

第六十八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隐私政策、本行业务规定及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本行对持卡人、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及事项、本合约中未明确事项等仍适用持卡人、申请人签署的其他同意授权文件、隐私政策协议或规则。如持卡人、申请人拟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主体享有的对个人信息的访问、更正、删除、撤回及保护等各项权利,或存在其他有关争议、投诉或问题,持卡人、申请人可致电本行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68咨询或处理撤回授权后,不会影响行基于持卡人、申请人同意已进行的信息处理效力;如涉及提供个人信息查询、处理服务的其他主体,持卡人、申请人可按照联系方式或有关信息联系相应主体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有关于信用卡的其他文件或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民生信用卡用卡指南》,本行官网、电子银行、本行APP、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公示的关于账单分期、自由分期、现金分期、全民乐分期等业务规则或办理合约)是本领用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民生信用卡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透支利率

日利率0.5‰,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持卡人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针对小微普惠卡,我行推出透支利率优惠政策,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或产品相关宣传

年费

普卡

主卡人民币1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元/年。

享受各卡级主卡所有增值服务及用卡权益,按年预先收取
百夫长黑金卡、百夫长白金卡、国航无限卡、钻石卡第一附属卡免费;白金理财卡贵宾客户享受优惠;各类产品根据市场情况及客户用卡情况提供不同的年费减免优惠

金卡

主卡人民币3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元/年。

标准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300元/年。

精英白金卡
通宝分期豪华白金卡

主卡人民币1,8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900元/年。

豪华白金卡
通宝分期钻石卡

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元/年。

钻石卡

主卡人民币10,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5,000元/年。

国航无限卡

主卡人民币30,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5,000元/年。

百夫长白金卡

美元卡:主卡人民币6,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3,000元/年。
人民币卡:主卡人民币3,6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1,800/年。

百夫长黑金卡

主卡人民币36,0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6,000元/年。

白金理财卡

主卡人民币1,500元/年,附属卡人民币750元/年。

新e贷卡

普卡人民币100元/年,金卡人民币300元/年,标准白金卡人民币1,500元/年。

卡片工本费

信用卡特殊设计卡片(包括但不限于磁条卡及芯片卡):
1.一般特殊设计卡:
(1)id卡,人民币50元/卡;
(2)女人花异型卡,人民币10元/卡;
2.专项特殊设计卡:梵高主题卡,人民币68元/卡;
3.其他特殊设计卡,根据协议约定收取。

我行将不定期推出针对信用卡工本费的优惠减免措施,具体以信用卡中心官方网站为准

违约金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人民币10元/1美元/1欧元/1英镑/1澳元/1加元/150日元(币种与相应最低还款额相同)。

持卡人如未于每月最后还款日前还清当期最低还款额或延误还款时收取

预借现金手续费

人民币: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0.5%(本行)/1%(跨行),最低每笔收取人民币1元。

银联品牌小微普惠卡免收预借现金手续费;in卡、zì定义卡本行渠道免收预借现金手续费

外币:预借现金交易金额的3%,最低每笔收取3美元/2欧元/2英镑/4澳元/4加元/300日元。

溢缴款领回手续费

柜台交易:本行免费,他行按照他行柜面业务相关规定收取。

持卡人申请领回溢缴款时收取

ATM交易:人民币:本行免费,他行1%领回金额,最低人民币1元;外币:3%领回金额,最低3美元/2欧元/2英镑/4澳元/4加元/300日元。

外币交易手续费

交易币种与信用卡外币账户币种相同时:收取交易金额的1%

当持卡人发生非人民币交易时收取
我行推出了多项外币交易手续费减免优惠政策,详见民生信用卡网站或相关信用卡产品宣传

交易币种与信用卡外币账户币种不同时:收取交易金额的1.5%。

境外紧急服务手续费

预借现金:每笔175美元/125欧元/125英镑/205澳元/205加元。


紧急补卡:每卡175美元/125欧元/125英镑/205澳元/205加元/17500日元

持卡人在境外遗失卡片后,向相应国际组织申请紧急取现或补发紧急替代卡等服务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损坏换卡手续费

人民币20元/卡。

持卡人因信用卡损坏申请新卡时收取,可致电本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办理补发新卡手续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挂失手续费

人民币50元/卡。

挂失信用卡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快速发卡手续费

人民币60元/卡。

申请人要求银行加快发卡速度,快于一般水平收到卡片时,银行收取的费用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卡片加急快递手续费

每封快递人民币25元。

持卡人申请加急寄送卡片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交易短信通知费

人民币3元/月/户。

为信用卡客户提供交易信息短信通知服务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补制对账单手续费

非加急:人民币10元/份(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账单免费,前十二个月内的账单可享每年第一份免费)。

持卡人索取对账单时收取

加急:人民币30元/份,每次另收20元邮寄费,邮寄费按次收取。

调阅签账单手续费

境内:人民币30元/份。

持卡人申请调阅签账单服务,经查证认定交易确为持卡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所为时收取
白金及以上客户免费

境外:每份8美元/5.5欧元/5.5英镑/9.6澳元/9.6加元/800日元。

分期业务

按协议收取。自由分期、账单分期、现金分期、电子支付分期等业务以单利计算的年化利率:0-18.25%

分期业务折算年化利率是根据持卡人现金流计算的年化内含报酬率。部分业务根据持卡人资信、用卡情况浮动定价,年化利率因每月实际天数、提前还款、合作商户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增值服务

可积分兑换或付费获取相关权益或增值服务。具体以我行信用卡网站公告为准。

道路救援、账户安全保障、航空里程兑换、保险计划、健康、时尚、商旅等服务
高端卡客户可享有不同程度的优惠,具体以信用卡网站为准

销户后账户管理费

存有溢缴款的已销卡账户:人民币5元/月/户。

信用卡销户不及时提取溢缴款余额时银行收取的管理费

开具证明文件手续费

人民币50元/次。

为客户开具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

注:最新收费标准以民生信用卡官方网站(http://creditcard.cmbc.com.cn)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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