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840 作者:华夏银行 日期:2022年11月4日 23:33
第一条 为规范华夏银行人民币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发卡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华夏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均须遵守此章程。
第二条 华夏银行人民币借记卡(以下简称“华夏借记卡”)由华夏银行发行,使用银联标识,是华夏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具有多账户、多币种、存取款、转账结算、购物消费、投资理财等功能。华夏借记卡不允许透支,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其他指定国家或地区使用。
第三条 根据卡片交易介质的不同,华夏借记卡分为磁条借记卡、磁条IC 复合借记卡(以下简称: 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磁条借记卡按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暂只发行个人卡。
第四条 磁条借记卡不设有效期,可长期使用。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有效期最长为十年,有效期以卡面指定日期为准。有效使用期届满前,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银行条件的个人和单位均可申领华夏借记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凭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银行申领华夏借记卡,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可领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其监护人书面同意申领或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华夏借记卡申领应符合国家实名制规定,开户应使用实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领单位卡,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申领人。持卡人委托他人代办业务的,须符合发卡银行相关业务的代办规定。
第六条 华夏借记卡主卡持卡人可申领附属卡,一张主卡下最多可申领十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授权附属卡持卡人使用主账户(人民币活期账户)资金,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发生的交易负责,并有权向银行申请取消附属卡。
第七条 华夏借记卡可设立多个账户,主账户为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各账户内的存款按照华夏银行各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应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并由发卡银行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的持卡人可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能用于提取现金。
第八条 持卡人可凭卡和密码在特约商户消费结算,可在发卡银行指定的营业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存取现金、转账汇款和投资理财等金融交易。取现、转账及消费结算的最高限额以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标准为准。单位卡须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不得存取现金。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电子现金交易不使用密码。
第九条 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除磁条借记卡已有功能外,还具备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和信息存储功能。
(一)电子现金支付功能: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小额脱机消费、圈存、圈提、查询等功能。
(二)信息存储功能:记录持卡人基础信息和相关行业应用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华夏借记卡,卡片被盗或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可在华夏银行网点或通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成功时间,以华夏银行系统记录时间为准;挂失成功后,立即生效,未解除挂失的,永久有效。挂失生效前因遗失华夏借记卡或密码产生的损失,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办妥挂失手续后,可在与我行约定期满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凭证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电子现金账户(补登账户余额除外)不可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不能挂失电子现金账户所产生的资金损失风险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一条 华夏借记卡挂失仅为卡片介质挂失,挂失后原已签约的代缴费等业务仍可正常扣款。持卡人在华夏银行网点办理华夏借记卡挂失时,需确认是否同时申请冻结挂失卡关联的账户。
第十二条 持卡人遗忘华夏借记卡密码应凭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银行网点书面申请办理强行改密业务。
第十三条 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持卡人终止使用华夏借记卡时,应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办理销卡或销户手续。如复合借记卡和IC 借记卡芯片损坏无法读取时,电子现金余额以银联规定的脱机消费最长清算周期后的余额为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凭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办理业务遇到吞卡时,可按该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的规定到指定网点办理领回手续。逾期未领的,持卡人应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回发卡银行办理挂失补卡等有关手续,自动柜员机所属银行有权按规定程序处理被吞卡片。
第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华夏借记卡、密码及CVN2码等个人保密信息,华夏借记卡由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借和转卖。凡通过磁道信息(含CVN)校验和密码校验的联机交易,以及通过CVN2 校验和密码校验的网银等非面对面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银行不承担责任。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 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发卡银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华夏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并与持卡人进行核实。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发卡银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十七条 持卡人与商户等第三方机构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银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第十八条 持卡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发卡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华夏借记卡各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华夏银行官方网站、各营业网点价目名录,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进行收取。发卡银行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身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在报经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并按监管部门要求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生效。发卡银行将对收费调整内容提前公告,不再逐一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华夏借记卡及相关服务,不接受调整的,应于公告期内办理终止华夏借记卡及相关服务的手续,否则即视为持卡人同意并接受调整。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发卡银行营业网点向持卡人提供账务查询等对账服务。持卡人对交易账务有疑义的,应在交易发生日起180日内(以自然日计算)提出查询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等非发卡银行原因造成的供电停止或通讯网络系统故障等导致华夏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时,发卡银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卡银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二十三条 因持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发卡银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华夏借记卡。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发卡银行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系统升级等需要修改本章程。如需要持卡人确认的,发卡银行将进行公告,持卡人继续使用华夏借记卡及相关服务的,视为持卡人确认。如变更不需要持卡人确认的,则自调整或变更之日起对持卡人生效。本章程所称“公告”均指在华夏银行营业网点、华夏银行网站【http://www.hxb.com.cn】等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华夏银行华夏人民币借记卡章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