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715 作者:中国银行信用卡中心 日期:2022年11月4日 2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是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 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 有境内外消费、分期付款、取现、转账结算、代缴付、存款有息(限 特定产品),在境内(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下同)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官方客户端、信用卡官方微信等自动设备进行 查询、还款等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包括中银信用 卡、长城信用卡。
第二条 信用卡主账户具备上述交易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信用卡电子现金账户具备小额快速支付、查询、充值等交易的全 部和部分功能,不具备透支、转账、取现功能。 每种信用卡具体功能以该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文 件为准。若无特殊说明,本章程所述交易均为信用卡主账户交易。
第三条 信用卡按银行卡组织品牌分为银联卡、万事达卡、威士 卡、美国运通卡、JCB卡等;按发卡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交 易控制分为标准卡和专用卡;按信用等级和功能服务不同分为白金 卡、钛金卡、金卡、普通卡等;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单币卡、 外币单币卡、人民币及外币双币卡等;按信息存贮介质不同分为磁条 卡、芯片(IC)卡、磁条和芯片复合卡等。 2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申领手续
第四条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 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银 行申领个人信用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 配偶和年满13周岁的直系亲属申请和注销附属卡;附属卡申请资料应 由主附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服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主卡持卡人 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应对附属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担清偿责任。
第五条 凡在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 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向发卡银行申领单位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 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 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应对所有单位卡项下全部欠款向发卡银行承 担清偿责任。
第六条 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请信用卡时,应按发卡银 行的规定和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申 请表填写的内容以及向发卡银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 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银行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 合约》(以下简称“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有关机构、单位查询、 报送申请人信息,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定在申请表中抄录相关语句、签字确认并遵守本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 约的各项约定。无论申请成功与否,申请人同意发卡银行可以保留申 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发卡,核定信用 3 额度(附属卡持卡人与主卡持卡人共享信用额度,各单位卡持卡人的 信用额度由单位根据发卡银行在其核定的单位总信用额度内确定), 确定是否要求申请人采取担保及具体的担保方式等。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质押担保等,担保范围为持 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担保人应与发卡银行签订担保协议。
第八条 发卡银行可依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用卡状况和外部风险 环境的变化,对其信用卡信用额度进行动态管理,包括授信额度动态 调整、冻结账户,或要求持卡人落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等。
第九条 担保人在持卡人未按期足额清偿其欠款时应承担担保责 任,按约定偿还持卡人信用卡项下全部欠款。
第十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和 其他与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 等规定使用信用卡。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部 分信用卡还可设立电子现金账户,外币账户币种根据具体信用卡币种 设立。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清算服务的,记入其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或电子现金账户;除本章程及 信用卡领用合约另有约定或信用卡组织/机构另有规定外,经由除中 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提供外币清算服务 的,以外币清算并记入信用卡外币账户。 如持卡人申请开通人民币记账和还款功能,则持卡人在除中国银 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相关信用卡组织/机构及其会员联网的POS机、 4 ATM或存取款一体机等交易渠道成功进行交易的,发卡银行以外币授 权该交易,并将交易款项、计收利息及相关费用按发卡银行入账当日 发卡银行公布的外汇卖出牌价(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按前一工作日汇 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入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卡人民币账户及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可通过 持卡人现金存入或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发卡银行对电子现 金账户余额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置上限。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 金可通过持卡人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币账户(含外钞账户)转账 存入,或通过境外汇款存入,或按规定购汇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 款应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 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的外汇账户 应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对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规定,其外汇账户 收支范围内应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第四章 信用卡使用及业务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收到信用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 按照持卡人在申请表上留存的签名样式签名,及时办理卡片激活手 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电子银行动态口令认证工具等账户存 取工具和安全认证工具,交易凭证,以及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卡验 证码等卡片信息,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有关密码、手机验证码等验证 信息。上述工具、凭证或信息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发卡银行工作人 员无权代持卡人保管,持卡人不得出租、转借、转让、出售或泄漏给 其他个人或机构,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持卡人负责,并承担因此 给发卡银行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5
第十五条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进行验证的交易均 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 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和/或卡片信息而办理的各项 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点终端、手工受理、电话、手机、短信、 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 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电 话银行密码的,以发卡银行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 据,需要持卡人提供电话银行密码的,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 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 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在互联网、MOTO类商户等非面对面刷卡交易渠道使用信用 卡的,基于商户提供的持卡人卡号、有效期和卡验证码等卡片信息和 /或卡片密码、电话银行密码或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 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构成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须在安全的互联网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对于非发卡银行原因所 导致的互联网交易风险和损失,持卡人应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持卡人使用带有“闪付”标识的银联IC卡可在贴有“银联”标识 具备非接触式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在 部分具备非接触受理环境的商户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 电子现金脱机交易和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密码验证,打印凭证也无 须持卡人签名确认。电子现金脱机消费交易和小额快速支付交易均视 为本人交易,持卡人承担因交易而产生的责任。 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除非发卡银行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密码非本人 6 输入或未输入密码等理由拒绝偿付因交易发生的款项。针对上述交 易,发卡银行可根据特约商户要求或交易事实情况将相关交易款项记 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办理的消费、存款、取款、转账等 各类交易,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及信用卡组织/机构、 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等的有关规定。持卡 人使用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银行电子银行 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第十七条 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或存 取款一体机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 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以及电子现金账户单笔交易限额、卡片和账 户余额上限等,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 约定。
第十八条 持卡人境外消费或取现形成的外币账户透支,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凭发卡银行提供的外币账户项下交易 账单,可用外币现钞和外汇存款偿还、或用人民币购汇还款。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信用卡时指定的本人及联系 人的单位地址、个人地址、电话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为持 卡人提供服务及发送对账单、催收单以及有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件。 上述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 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 ,境外 +86-10-66085566 或 +86-10-66086569)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发卡银行按持卡人申请表中指定的或后期修改的唯一通讯地址、预留 的手机号码送达的上述文件或信息均为有效送达。
第二十条 发卡银行通过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 7 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等向持卡 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 发卡银行于每月指定日期(账单日)形成对账单并向持卡人预留 发卡银行的地址、手机或邮箱发送(不包含电子现金账户相关信息), 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 息或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在账单日起15天内未 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应主动向发卡银行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 收到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为理由拒绝偿还欠款。如在账单日起计30 天内,持卡人未向发卡银行提出异议,则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或 其账单信息并认可其准确无误。持卡人若对对账单或其账单信息有异 议,应在账单日起30天内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向发卡银行提出 异议。 如遇信用卡丢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 电 话( 境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 ,境外+86-10-66085566 或 +86-10-66086569)办理挂失手续,也可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办 理挂失手续。挂失自挂失手续办理完毕时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前 发生的交易承担责任,对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 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信行为,或持卡人拒绝配合发卡银 行进行相关调查或提供相关证明的除外。对于含电子现金账户的信用 卡,卡片上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支持挂失,卡片丢失后产生的电子 现金账户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在办理挂失手续时,可通过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 ( 境 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 , 境 外 +86-10-66085566 或 +86-10-66086569)或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 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
8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损坏或密码遗失,持卡人可通过致电发卡银 行 24 小 时 客 服 电 话 ( 境 内 4006695566 或 4006695569 ,境外 +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或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按 规定办理换卡手续或补制密码手续。办理换卡手续后,对于含电子现 金账户的信用卡,若旧卡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可读取,则持卡人可前 往发卡银行将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转至新卡电子现金账户,或继续 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若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可读取,持 卡人应将旧卡交还发卡银行,旧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在发卡银行规定 时间内全部转移至新卡的电子现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信用卡的卡片有效期一般为5年,过期信用卡卡片自 动失效。若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继续使用信用卡,应在有 效期届满前50天内以书面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发卡银行 并办理销户手续,否则发卡银行视同持卡人继续使用信用卡,发卡银 行将为持卡人提供更换新卡服务。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 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此外,发卡银行有权 根据对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情况的评估结果不提供到期换卡服务。持 卡人信用卡项下欠款不因卡片有效期届满、换卡等原因而变更或消 灭。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办理销户手 续,并向发卡银行全额清偿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欠款。若电子现金账 户有余额,持卡人可于正式销户前,通过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支取 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者选择脱机消费直至卡片余额为零。 持卡人办理销户,可选择到发卡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填写销户申请 书或致电发卡银行24小时客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 境外+86-10-66085566或+86-10-66086569)办理销户,并交回信用 9 卡账户下的所有信用卡或按发卡银行规定销毁信用卡。自持卡人递交 销户申请45天之日起,发卡银行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持卡人应承 担信用卡正式销户前该卡项下全部欠款,并且所有未清偿欠款在申请 办理销户时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持卡人未全额清偿 的,发卡银行不予办理销户手续。对于销户后发生的信用卡欠款,发 卡银行保留相应追索权利。单位卡销户时,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结余 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卡外币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回 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当持卡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其它原因 不宜继续持卡时,单位卡所属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向 发卡银行书面申请注销该持卡人持卡资格,并负责将该卡收交发卡银 行或按发卡银行规定销毁信用卡, 单位应承担该卡项下正式销户前 的全部欠款。
第二十四条 发卡银行为持卡人的交易赠送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 各类增值服务的,发卡银行保留变更、取消、中止或终止上述积分、 增值服务的权利,发卡银行就此类变更将提前45天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费、计息及还款
第二十五条 除部分产品以外,发卡银行对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 (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对于计付利息的产品,发卡银行对持卡 人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 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不计存款利息。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除透支取现及转账交易外 的交易),从发卡银行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 还款日(含当天,节假日不顺延,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 10 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 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 规定,持卡人应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每期账单透支利息及还 款违约金,透支利息由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 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 额的,除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信用卡 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还款违约金。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全部欠款(包括透支取现及 转账交易,不包括还款违约金等相关费用)按月计收复利,具体利率 按监管规定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执行。起息日以发卡银行透支交易 记账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 发卡银行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业务 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 详见发卡银行对外公布的中国银行服务价目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 费用,发卡银行将中止或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银行变更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提 前通知持卡人,变更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将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持卡人生效。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应确保在到期还款日 前一天持卡人指定扣款账户余额充足,并核对对账单中显示的扣款账 号,以确保发卡银行扣款成功。如持卡人指定自动转账还款账户余额 不足以缴清全部应还款金额的,发卡银行将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 11 计收透支利息及还款违约金。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不得以和发卡银行以外的第三方(含商户、 收单银行等)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清偿信用卡欠款,不得利用信用卡进 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第三十条 持卡人如未遵守本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其他与 发卡银行的相关合约或未按相关信用卡产品使用手册或使用指南等 规定使用信用卡;或涉嫌从事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反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的行为;或因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导致发卡银行被卷入诉 讼或遭受损失;或账户被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利用; 或未能按时还款;或发卡银行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 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家庭财 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预留联系方式失效、资信状况恶化、有 非正常用卡行为等风险信息;或发卡银行发现持卡人存在或疑似存在 利用虚假交易等手段进行信用卡套现、骗取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等 违法违规行为;或境内外监管或执法部门确认为卡面与磁条等信息不 符,发卡银行有权立即停止上调授信额度、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授权、 分期业务授权等操作;并可视情况采取提高交易监测力度、调整其信 用额度、冻结持卡人持有的本行卡片、通过司法途径冻结持卡人持有 的他行卡片、将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持 卡人应一次性清偿)、授权相关卡组织停止转接交易,要求持卡人落 实第二还款来源或提供担保,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 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途径等方式向持卡人催收欠款,行 使担保物权,向担保人追索,从持卡人在发卡银行任何机构开立的账 户中扣收欠款,销卡销户,收回持卡人信用卡等措施,并保留追究持 卡人责任的权利。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卡银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 12 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和费用),如发生法院等有权机关因需扣划持 卡人资金而致发卡银行资金被扣划的,发卡银行有权采取扣划持卡人 资金等措施予以补偿发卡银行因此所受的资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愿意遵守本 章程、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领用合约上所载条款,本章程未尽事宜, 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惯例、信用卡组织/机构的规定以及 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办理。在使用联名信用卡、芯片卡或磁条芯片复合 卡等服务时,还应遵守该类卡或该类服务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发卡银行如变更本章程或信用卡产品服务,将提前 45天通知持卡人,若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 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同意接受并按变更后的内 容执行。本章程中所称通知均指发卡银行通过其营业网点、24小时客 服电话(境内4006695566或4006695569,境外+86-10-66085566或 +86-10-66086569)或官方网站(http://www.boc.cn)等对外发布 公告或者通过对账单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如持卡人对本章程有异议,有权选 择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若持卡人选择不办理信用卡销户手续,视为 同意接受本章程,持卡人在本章程实施后所持有或已申请的、发卡银 行发行的除长城国际信用卡外的所有信用卡均受本章程约束。